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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介 随后的修改使《民法典》的措辞适应了11月11日第21/1987号法律和1月15日第1/1996号法律中关于监护权的新规定。最近,11 月 18 日颁布的关于残疾人财产保护的第 41/2003 号法律完善了当前有关监护权的修改。在程序问题上,除了引用《民法典》外,日由 RD 颁布的《1881 年民事诉讼法》-LEC 1881-(第 1833 至 1840 条和 1861 至 1879 条)仍然部分有效。自 2006 年以来,众议院一直在等待批准《自愿管辖法》项目,该项目规范了艺术领域监护人的任命程序。68 至 75。
1.1. 监护内容的概念 由于法典中对监护权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我们发现 O'Callagham 教授在他的《民法纲要》中根据《刑法典》第 215 条和第 216 条的文本做出了非常明确的定义,其中定义了监护权的概念。它是 B2B 电子邮件列表 法律授予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力,或仅针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一个或多个人的权力,以维护司法控制下的同一人的利益和保护。” 监护机构具有以下特点: a)其主要基础是对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保护。b) 监护人的行为是强制性的,并且始终是为了受监护人的利益。

c) 监护人对与其被监护人有关的一切事物拥有合法权益。d)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监护人将在司法监督和检察官办公室的干预下行事。 1.2. 受监护人 现行立法规定(《刑法》第 222 条)以下人员将受到监护:一方面是在判决成立后无行为能力的人,另一方面是未成年人。对于后者,规定了要求指定监护人的三种可能性:1)不受父母权威约束的未脱离社会的未成年人,2)那些受到扩大的父母权威(当这种权威终止时)的人,除非监护权是适当的,以及3°) 处于无助境地的未成年人。 2. 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任命可以通过授予遗嘱(如果是父母)
或通过公证文件来进行,我们将在下面讨论,但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司法干预和在民事登记处登记该任命具有充分的有效性和效力。 2.1. 司法和检察官的干预。 法官对监护人的指定的干预是强制性的,无论是对于无行为能力的人还是对于失去父母权力的未成年人,包括那些先前由授权人在遗嘱或公共文件中做出指定的情况。同样,检察官将出席听证会,报告主管法院提出的每个案件。 另一方面,只要法官和检察官意识到在其管辖范围内存在必须受到监护的人,他们自己就可以作为监护权宪法和监护人任命的当然推动者(第 1 条) .228 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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